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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【法規類別】 | 05 | 噪音污染管制 |
| 【法規名稱】 | 0100 |
環境音量標準(99.01.21.) |
| 【法規沿革】 |
中華民國85年1月3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1467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十四條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90006225D號令、交 通部交路字第099008500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六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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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一 條 |
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 |
| 第 二 條 |
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及計算公式如下: 一、管制區: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 區。 二、道路:指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快速道路以外之公路法規定之省道、縣 道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主要道路、次要道路。 三、道路邊地區:距離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邊緣三十公尺以內或距離寬 度未滿八公尺之道路邊緣十五公尺以內之地區。 四、航空噪音防制區: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 音干擾情形所劃定之防制區。 五、時段區分: (一)日間:第一、二類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;第三、四類管 制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。 (二)晚間:第一、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;第三、四類管 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。 (三)夜間:第一、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;第三、四 類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。 六、音量單位:分貝(dB(A)),A指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定值。 七、均能音量(Leq):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環境音量之能量平均值,其計 算公式如下: 1 T Pt 2 Leq=10 log ── ∫ (──) dt T o Po T :測定時間,單位為秒。 Pt:測定音壓,單位為巴斯噶 (Pa) 。 Po:基準音壓為 20μPa 。 八、航空噪音日夜音量 (DNL):用於評估航空噪音量之指標,其計算公式 如下: LA:航空噪音事件持續時間內均能音量。 九、全年航空噪音日夜音量:用於評估航空噪音量之指標,其計算公式如 下: i:測定時間,單位為日。 |
| 第 三 條 |
環境音量之測定應符合下列規定: 一、測量儀器:須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CNS 7129)規定之一型噪 音計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(IEC 61672-1)Class 1噪音計。 二、測定高度: (一)道路: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、樓板或樓板延伸線一•二至一•五 公尺之間。 (二)航空: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 樓板至少三公尺;非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 樓板一•二至一•五公尺之間。 三、測定地點: (一)道路: 1.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下列地點測定: (1)測定地點在室外者,距離周圍建築物一至二公尺。 (2)測定地點在室內者,將窗戶打開並距離窗戶一•五公尺。 2.道路邊地區:距離道路邊緣一公尺處測量。但道路邊有建築物者,應 距離最靠近之建築物牆面線向外一公尺以上之地點測量。 (二)航空:測點周圍三•五公尺範圍內無任何遮蔽物及反射物,且單一航 空噪音事件最大音量與背景音量至少相差十分貝。 四、動特性: (一)道路:快特性(FAST)。 (二)航空:慢特性(SLOW)。 五、測定時間: (一)道路:二十四小時連續測定。 (二)航空: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,應蒐集全年之航空噪音 日夜音量;非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,應蒐集連續十日以上之航空噪 音日夜音量。 六、氣象條件: (一)道路:測定時間內須無雨、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下。 (二)航空:風速須在每秒十公尺以下。 七、測定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: (一)日期、時間、地點(含TWD97大地座標及高度)及測定人員。 (二)使用儀器及其校正紀錄。 (三)測定結果。 (四)測定時間之氣象狀態(風向、風速、相對濕度、氣溫及最近降雨日期 )。 (五)適用之環境音量標準。 (六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記載事項。 八、測定地點附近有明顯噪音源時,應停止測量,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 或排除、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,再重新測定之。 |
| 第 四 條 |
道路交通噪音環境音量標準如下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時 段│ 均能音量(Leq)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管 制 區 │日間 │晚間│夜間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第一類或第二類管制區內 │ 71 │ 69 │ 63 │ │緊鄰未滿八公尺之道路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第一類或第二類管制區內 │ 74 │ 70 │ 67 │ │緊鄰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第三類或第四類管制區內 │ 74 │ 73 │ 69 │ │緊鄰未滿八公尺之道路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第三類或第四類管制區內 │ 76 │ 75 │ 72 │ │緊鄰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 |
| 第 五 條 |
航空噪音環境音量標準如下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區域 │ 航空站類型 │全年航空噪音日夜音量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噴射飛機及螺旋│ │ │ │槳飛機起降之航│ 60 │ │非屬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│空站 │ │ │之區域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供直昇機起降之│ 52 │ │ │航空站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|
| 第 六 條 |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 |
|   | 由下列連結可下載Word檔或PDF檔1.環境音量標準 2.環境音量標準(pdf檔) 3.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修正條文對照表 |